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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4〕6号
2024-02-06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4-122203

主题分类:

司法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字号:

金政办发〔2024〕6号

成文日期:

2024-02-06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1-2024-0002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4-122203

主题分类:

司法

关于征求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公示情况的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涉及营商环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2.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9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5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04〕192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111号
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209号
5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9〕67号
6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84号
7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大市向市场强市转型升级的意见金政发〔2012〕136号
8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3号
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金政发〔2015〕25号
10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17〕60号
1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30号
1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1〕8号
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77号
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3〕37号
15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26号
16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
17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48号
18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60号
19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7号

附件2

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金政发 〔 2014 〕 29 号三、其他 1.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均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三、其他 1.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2022 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 〔 2022 〕 28 号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9 〕 62 号)和《浙江省深化 “ 亩均论英雄 ”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 亩均论英雄 ” 改革 2022 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 2022 〕 2 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 “ 降本减负 ” 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 A 类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 B 、 C 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A 类企业按 100% 减免, B 类企业按 80% 减免, C 、 D 两类企业不予减免。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9 〕 62 号)和《浙江省深化 “ 亩均论英雄 ”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 亩均论英雄 ” 改革 2022 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 2022 〕 2 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 “ 降本减负 ” 政策基础上,可对制造业行业 A 、 B 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 A 类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 B 、 C 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 第(一)项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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